江苏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省美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江苏省美术家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本省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省美术事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在工作中有业务指导作用。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我省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出体现时代风貌,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作品,大力弘扬“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德艺双馨的美术队伍。
第八条 开展各种类型的美术活动:举办美术作品展览,鼓励创新,推出精品;加强美术理论建设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美术评论,提升美术创作的学术层面;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写生采风,多创佳作。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倡导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发现和培养美术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对优秀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我省美术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健全省美协专业委员会设置,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协会的学术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和江苏省文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的美术创作与学术交流;扩大我省美术的影响和对外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形象和文化安全。
第十二条 重视并支持各类群众性业余美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从事美术活动的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的团结引导,促进社会美术事业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 开展美术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推荐本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
第十五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美术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展美术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经当地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本省各设区的市美术家协会、省直各美术团体、各大美术院校等单位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苏部队及江苏武警部队中的省美协会员集体参加省美协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经当地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美术家协会及我省各单项画种的学会、研究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可以接纳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户籍、工作在我省范围内的公民,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从事美术创作:美术作品在本会主办或本会确认联办的全省性画展累计展出三次以上者,或在中国美协主办的画展入选二次者、获奖者,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美术作品展览中获奖者;
(二)美术作品在省以上的国家出版社、专业性美术刊物出版或发表,国家美术博物馆收藏,有较高艺术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者;
(三)长期从事美术组织工作、美术编辑、美术教育、美术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绩者。
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成果证明材料,经所在市美协(省直属单位、院校)审核推荐,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根据本章程原则,制定《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入会细则及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介绍或者有关部门推荐;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四)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向本会提出倡议和建议,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和批评;
(三)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坚持艺术实践、理论研究,为发展我国美术事业努力工作;
(三)依法依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利。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戒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个人会员触犯刑律的,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开除会籍的,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相应自行终止。
会员被暂停会籍的,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相应自行暂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员”称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授予海外友好著名美术家和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推选一定数量不属于团体的个人会员为代表。另外,根据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提名推荐的理事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综合,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届间,不再主持团体会员日常工作的,其理事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
理事会的任务职责是:选举省美协主席、副主席;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监督、检查本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根据情况需要作出重要决议。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本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省文联党组任命,负责处理本会具体会务工作。
理事会根据美术细分专业领域以及本会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具体管理办法由本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设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顾问、名誉理事由本会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开展有偿服务和发展美术文化产业的收入;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Jingsu Province Artists Association”,会址设在南京。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7月21日经江苏省美术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