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来源:江苏文艺网   2026年08月20日14:54

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设区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及各设区市电视台、省有关社会电视制作机构、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家、军内外电视工作者、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团结引领全省广大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革命文化,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推动江苏电视事业和网络视听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文化强省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党组领导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八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电视艺术、网络视听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化惠民与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努力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二)按照德艺双馨、内外兼修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电视艺术工作者行为守则》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大力提倡“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开展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强行风建设和行业建设;

  (三)加强人才培训,引导广大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发现、培养和扶持电视艺术人才和网络视听艺术人才,密切联系基层一线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电视艺术活动和网络视听艺术活动,表彰奖励优秀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

  (四)重视电视艺术和网络视听艺术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紧密联系电视艺术和网络视听艺术实践,切实加强学术探索,倡导健康科学的评论,端正学风和文风;

  (五)认真组织“江苏省文艺大奖·电视奖”等推优评奖活动,建立科学、专业的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确保导向性、示范性、激励性;

  (六)加强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港澳台地区的电视艺术界和网络视听艺术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往,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与国外电视艺术家、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的交流合作、友好往来,推动江苏电视艺术、网络视听艺术走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的“江苏篇章”;

  (七)积极反映电视艺术工作者和网络视听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八)加强意识形态和舆情风险研判。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年满18岁,在本省从事电视艺术创作、网络视听艺术创作、生产制作、技术保障、科学研究、评论、教育、编辑、出版、发行、宣传、行政、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有一定成就者,有资格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三)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状况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全省各省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及各省辖市电视台、省内与电视、网络视听艺术密切相关的各大型文化产业公司、集团,在电视及网络视听艺术领域的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方面获得一定奖项、成就或具有较大影响力,以及积极参与电视艺术及网络视听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与生产且业绩突出的社会影视制作机构、公司、院校、团体、新文艺群体(组织)等,有资格申请加入单位会员;

  (五)《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入会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申请单位会员者,由本单位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推荐新会员;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团体推荐新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文联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理事会的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坚持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

  (三)体现德艺双馨,在繁荣和发展杂技事业方面取得较大的成绩,在业界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热心为电视艺术界和网络视听艺术界服务,联系群众,善于团结,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一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该理事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必要手续、及时接任理事,并报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检查执行情况;

  (四)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三节 主席团(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项职权。主席年龄不超过65岁,副主席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和通信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本会主席团推举和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省文联党组会同主席团协商,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省文联党组及本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主席、主席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对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副主席、主席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本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9日第7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编:李笑林 高仁泉 省文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