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简称江苏省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苏省舞蹈家及各市舞蹈家协会、省属各大型企业单位的舞蹈艺术协会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广大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的舞蹈艺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文化大省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和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艺术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努力创作富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并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舞蹈作品。
第六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促进舞蹈创作、理论研究、艺术探讨、观摩交流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形成和发展,积极开展文艺批评,促进社会主义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发现、培养和支持舞蹈创作、评论、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新生力量与新兴事业,发展和壮大社会注意舞蹈事业的队伍。
第八条 本会采用各种方式,对本省的优秀舞蹈作品以及编导、演员、舞美、教员、作曲给予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江苏省文联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舞蹈组织及舞蹈家的联系与团结。并采用多种形式举办规模不等的各类舞蹈演出、研讨等活动,交流经验,增强联谊。
第十条 本会团结全省各民族舞蹈工作者,包括在台湾省及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华侨中的江苏籍的舞蹈工作者,不断扩大和加强舞蹈界的友好往来,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想结合的体制。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省的舞蹈艺术创作、训练、表演、理论研究、组织;领导者,具有一定的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有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本理事会或主席团审批后,方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团体会员上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推荐。全国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及向本会反映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与法律维护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即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五条 省直辖市舞蹈家协会、省直属院团及省属大型企业单位的舞蹈艺术协会,经申请并经本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六条 凡热心我省舞蹈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赞成本章程的海内外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或有关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可为本会名誉会员,并由理事会聘请。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部分不属于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可推选一定数量的代表。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大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 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省舞协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并经主观部门同意。代表大会主席团亦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理事人选。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主席、副主席;审议、检查本会理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工作。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其人选由省文联党组商主席团后,由主席团聘任。驻会干部由省文联党组管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顾问、名誉理事由本会理事会聘请。
第四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4)接受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