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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南京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会各界文学艺术团体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南京市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联合会对团体会员实施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并通过团体会员团结全市文学艺术工作者;鼓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保障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学术讨论自由;积极推动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开展各种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保护并鼓励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艺术创作和艺术竞赛;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扩大和充实文艺队伍;表彰和奖励各种优秀创作、艺术表演、学术研究、教学或其它艺术成果。
        第六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密切与文化行政部门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基层文艺组织的合作,推进文艺界和社会各界的联谊,共同发展南京市的文艺事业。
        第七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城市文联的联系,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为对外文化交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各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助市民政部门加强对挂靠在本会的文艺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政府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南京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为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南京地区社会各界文学艺术团体提出申请并经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五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并经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审批产生,也可根据需要由文联主席团特邀产生。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并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团体会员或部门负责人身份进入文联委员会的委员,因工作变动,由团体会员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并报主席团批准,可予更替。
        第十六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政府拨给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南京市文联。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白下区四条巷12号。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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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zgjs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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