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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06年9月29日
        第一条 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苏州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员会领导的、由苏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产业(行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苏州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时俱进,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加快建设苏州文化强市,为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苏州市文联以繁荣文艺创作,建设文艺队伍,发展文艺事业为工作重心,积极支持和鼓励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解放思想,继承创新,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团结进取,投身于繁荣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苏州市文联协同各团体会员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遵循文艺规律,尊重文艺人才,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德艺双馨。组织开展各类文学艺术活动,实施文艺精品工程。组织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讨和文艺评论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支持重大题材创作,并对各类优秀的文艺创作、艺术表演、文艺研究和其它艺术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文艺人才工程,重视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市文艺队伍。
        第四条 苏州市文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文联根据文学艺术特点,适应时代要求,拓展服务职能。通过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资质论证、反映诉求、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艺术家合法权益等,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地发挥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 苏州市文联充分发挥团体会员的积极作用,努力加强全市文艺界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及各门类老中青文艺家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密切合作,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文艺交流活动,重视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文艺界人士的联谊活动,增进和发展与世界各国文艺家及其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六条 苏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苏州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县)区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我市产业(行业)文联和文艺学会等符合规定条件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苏州市文联接受江苏省文联的指导,为江苏省文联的团体会员。苏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文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艺体制改革。发挥自身在组织、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服务。
        第九条 苏州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由市文联主席团与有关领导部门民主协商产生。代表大会期间,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
        第十条 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市文联和有关领导部门民主协商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可,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苏州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利。文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中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苏州市文联委员会认可。
        第十一条 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的职责: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组织讨论年度工作计划;筹备和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和决定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文联日常工作由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本会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苏州市文联设名誉主席荣誉职务。名誉主席由文联委员会聘任。本会设立艺术指导委员会,作为本会艺术咨询机构。本会老文艺工作者联谊会是联系我市离退休文艺工作者的群众性组织。艺术指导委员会主任、顾问和老文艺工作者联谊会会长由文联委员会聘任。
        第十三条 苏州市文联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会员会费;(三)开展各项有偿服务和经营的收益;(四)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苏州市文联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苏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来源: 编辑:zgjs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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